4月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号称山西“国企第一贪”的宋建平。
今年1月28日,太原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丶挪用公款罪丶虚报注册资本罪丶非法经营罪丶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方以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宣称,宋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认为一审量刑过轻,要求二审法院判处死刑。
9点刚过,宋被带进法庭,神态安详,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他思维清晰,表现得出奇的平静。
一审判决后,宋本人即提起上诉,他的辩护律师李飞仍坚持给宋做无罪辩护。“证据不足。想判死刑,没有道理。”李飞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宋有罪。
“挪用公款罪”
宋建平原系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技术公司”)经理丶山西大典商贸公司(下称“大典公司”)经理。2006年9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监视居住;2007年3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太原市检察院以宋建平涉嫌挪用公款罪丶贪污罪等五项罪名向太原市中院提起公诉。
今年1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贪污丶挪用公款丶虚报注册资本丶非法经营丶偷税等5项罪名,判处宋建平无期徒刑。
判决书表明,宋建平在国有外贸企业技术公司的改制过程中,贪污4亿多元,其中2.5亿为“贪污未遂”。也就是说,被指控的贪污款既没有进入私人腰包,也没有被挥霍,而是仍在大典公司账上,或在大典公司业务客户的账上。
检方提出的指控主要包括: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焦炭出口贸易先后侵吞公款743万余元,并将大典公司与瑞士冶金国际资源公司焦炭出口业务中结汇款1798万美元隐匿国外据为己有。
2005年底开始,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改制中,将国有资产2.53亿元隐匿意欲侵吞,后在上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核中案发。
2003年2月,宋建平成立天鸿公司。检方指控宋建平非法以每吨30美元价格购买3万吨焦炭出口许可证,天鸿公司因此获利472.9万元;从2003年3月到2006年2月,天鸿公司采取虚假账簿申报纳税,累计偷税1623万元。
开庭前夕,记者得到了宋本人一份1万多字的申诉材料,针对上述指控一一作出辩护。最后得出结论:一审判决是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故意做出的错误判决。
辩方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的几个定罪都涉及到大典公司资产性质的问题;是在认定大典公司为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做出挪用公款罪丶贪污罪成立的结论。
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仍集中在大典公司的企业定性上——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事情还得从技术公司的改制说起。技术公司是山西省外贸系统三大集团之一大晋集团托管的一家国有外贸企业,主营焦炭进出口业务,在2002年前后因业务亏损负债2亿多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20%。
在此背景下,技术公司开始改制。2002年3月,技术公司经理李志斌丶书记王玲丶副经理宋建平三人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壳”公司新股东,并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丶经理丶监事,公司改名为大典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大典公司也按国家规定申请获得了焦炭出口资质。
宋为自己辩护说,在改制中选择民营企业大典公司,目的就是为技术公司的改制筹集资金,使企业和职工走出困境。
检方则认定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财产。在他们看来,大典公司资金来源有问题,大典公司本身就是技术公司底下的一个子公司,而且与技术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而一审法庭审理判决认为,大典公司无论是成立过程丶资金运作,还是业务展开和人力资本,均利用了技术公司的国有资本,故“大典公司由此产生的资产,均应归技术公司所有,属于国有资产”。
按宋建平的申诉材料,大典公司的前身是山西和路雪冷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路雪公司),1996年10月10日工商登记成立,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14日和路雪公司更名为山西飞雪商贸有限公司。2002年3月19日山西飞雪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平指,大典公司从成立时就是一个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确认的民营企业。
“如果大典公司是国有资产,也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确认。”宋建平在申诉材料中称,检察机关无权认定企业的性质,法院刑事审判庭也无权认定企业的性质。
事实上,在做出一审判决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就本案向太原市检察院开列了一份需要补充侦查的《补侦提纲》,其中就有一条:为使本案证据更为扎实,是否应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对大典公司的性质做一鉴定?
但是据辩方律师透露,直到目前,没有哪个单位或部门启动重新确认大典公司产权丶资产归属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