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12月3日电 12月2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可享受相应的住院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其住院医药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超过千元以上的部分,凭医药费凭证丶处方清单可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比如,太原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430元的失业保险金,如符合规定,最多可领取1万余元的住院补助。目前,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有5.6万人。
今后,我省将采取有效措施,把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同时,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将依法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对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丶从事个体经营丶自行组织就业以及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异地就业的,经审核后凭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本人自愿缴纳养老丶医疗保险费的,将把其档案及时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后不得中断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丶改组改制中分流出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将及时接受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时间的长短。
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如果失业人员不超过缴费总人数的15%丶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可申领转岗培训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的,单位可申领在岗培训补贴。